公益诉讼视角下的烟草行业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烟草行业属于特殊行业,每年都为我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社会公众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地控烟履约政策的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等,烟草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涉烟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出现,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在国家对涉烟公益诉讼进行立法时,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中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必要性,是烟草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引言

作为垄断企业的烟草,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毋庸置疑。然而,当前中国烟草企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近年来关于烟草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案件败诉率也占一定程度的比例,尤其是涉烟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出现,更是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些都影响到烟草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以及健康发展。关于涉烟公益诉讼,在国际上最早出现的是美国,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而我国是近10年内才出现,在2017年以前烟草公益诉讼是空白,而随着控烟履约的开展,我国烟草行业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涉烟公益诉讼的研究对于烟草行业来说更是迫在眉睫。此课题的研究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内涵、主体、客体、案件种类和范围进行分析,对诉讼依据进行深刻剖析,最终为烟草公益诉讼找到一条合适的路径。

1、基本内涵

“公益诉讼”概念在古罗马时期就有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市民都可(或有责任)提起公益诉讼,即使起诉主体与所诉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前有些法学专家和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它的提出没有对主体资格的过多限制,针对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在起诉主体的范围上是普通意义上的广义的公益诉讼,是相对狭义上的来说的。但实际上,如果仅将起诉主体限定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某国家机关,权威性是保证了,但监督缺位或滋生权力腐败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某些学界学者提出了所谓的“人检察官”(个人或社会组织)以自身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这一概念规定的。

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利而存在,追求的是社会普通民众所期盼的公平与公正。对侵害或潜在侵害了公共利益的所有违法行为,均可起诉。它与其他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每个社会人都应该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

2、涉烟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

2.1 诉讼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涉烟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主体范围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已发生的多起涉烟公诉案件中,起诉主体不只是检察院,还有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如,2021年发生的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的原告是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2017年“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原告是一名大学生,是作为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2.2 诉讼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因此,涉烟公益诉讼的客体只能是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卫生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适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2.3 涉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种类

2.3.1 案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国家执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诉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目前,我国发生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烟公诉案件,均是以为法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

2.3.2 案件种类

一是烟草危害救济案件,旨在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烟草企业在烟草生产、营销过程中所造成的危害,并要求其进行赔偿或提供救济。这些案件可能包括要求赔偿因烟草引起的相关疾病的医疗费用、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等。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不当,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或损害,由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烟草机关提起的诉讼。

三是环境保护诉讼案件,烟草制品生产过程或烟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废弃物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环保组织或个人可以提起环境保护诉讼,要求烟草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并可能要求对环境损害进行补偿。

3、公益诉讼依据

20世纪,美国联邦司法部曾以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为诉因,向当地法院提出一起涉烟公益诉讼案。美联邦司法部认为,烟草公司因向社会民众提供非免费烟草制品而获利,但销售给社会大众的烟草制品是有危害性的,因吸烟而导致的疾病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而这些都是由联邦政府买单。也即是说,受损的后果和获利的前因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断,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符合不当得利的定义,适用这一概念。因此,法院主张烟草公司应基于事实后果向美国联邦政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不当得利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一般适用前提是“归责”(有明确的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责任、赔偿责任的主体),即因被告“可归责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才适用。随着公共公害理论的提出,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由“重行为轻结果”转变为“重结果轻行为”。实际上,这是对不当得利理论缺陷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其理念是只要某一行为对公众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合理的干扰,就构成公共公害。但是,如何将这一新式理论运用到涉烟公诉案件的审理中,美国法院一直没有明确表态,态度也是模糊不清。

4、公益诉讼路径分析

上文已提到,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出现,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标,是宪法中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理念的根本体现。公诉制度作为一种新诉讼时代下的产物,是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鉴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再加上近年来控烟呼声越来越高涨,全国各地的控烟履约政策纷纷出台实施,针对烟草的各种诉讼也是逐年攀升,就目前来说,烟草公益诉讼短时间内还无法完全代替烟草民事诉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烟草相关政策的变化,烟草公诉将逐步取代民诉,成为未来烟草诉讼的主要路径。

基于公益诉讼的概念,诉讼要成立,诉讼主体、证据提取、诉求等要件缺一不可,只有所有要件符合条件,诉讼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1 规范证据提取程序

证据作为公益诉讼中重要的一环,只有以合法的手段或程序取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所以要规范证据提取程序。现场检查或现场勘验中发现的证据材料,应及时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材料,应当由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措施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4.2 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诉,但其中并未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此作了规定,即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诉讼请求,但建议权属于缔约方所有,以确保该公约在各国得到遵守。因此,我国涉烟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任何缔约方。当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也不排除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可能性。所以,烟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应该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现在涉烟公益诉讼中。

4.3 合理选择诉求

涉烟公诉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理解传统民诉中的请求类型、立法本意及所达目标,合理确定诉求类型,不能滥用。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传统民诉中的请求,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些请求方式,是对传统民诉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回归和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请求,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消除或减少因违法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5、结语

烟草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应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从自身做起,合理表达控烟履约意愿,参与控烟履约队伍。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加强对涉烟公益诉讼的控制措施,以此来减少涉烟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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