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解析

一、基本案情

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A县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卷烟钻石(玫瑰二代)肆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贰条、泰山(心悦)肆条等卷烟,共计75个品种,392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证明,经局领导同意,A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查获卷烟系王某在不同超市购买,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未有违法所得。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以上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金额为陆万捌仟贰佰陆拾玖元肆角(68269.4元)。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处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物品金额较大,实物案值超过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据此,该案涉案物品金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结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的价值人民币68269.4元的卷烟392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典型意义

(一)证据收集依法得当,证据证明充分有力

在该案中,A县专卖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程序正当,逻辑严谨,目的明确,证明清晰,在证据的收集、认定、证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案中,A县专卖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违法证据,用以证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该案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是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的销售状态;三是涉案物品的数额。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主体与客观两方面证据:

1.主体方面的证据。该违法行为的主体系未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持证情况证明,通过核实专卖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相关信息,用于证明当事人属于适格主体。(2)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采集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客观方面的证据。该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实施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的行为。证明存在这一违法事实需要收集以下证据,从而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1)现场勘验笔录,用以证明查获当事人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违法卷烟的销售状态。需要详细记载下列内容:勘验的起止时间,查获地点、案发现场情况,违法卷烟的品牌、数量、规格、外观形态、卷烟码段等,经批准后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当事人是否在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字确认情况等。(2)视频资料,用以证明查获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专卖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全过程。具体形式表现为,现场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以及现场照片,内容包括:专卖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对案发现场或者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卷烟的情况,卷烟外包装形态、经营场所门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喷码等情况。(3)涉案烟草专卖品,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用以证明先行登记保存涉烟烟草制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以及程序合法等情况。(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专卖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抽样取证,抽样后现场封存,并由当事人在抽样清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的要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抽样过程全程录像,用以证明样品抽样涉烟卷烟、当事人在场情况以及程序合法等。(5)鉴定结论,由省级烟草质量监测站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涉案卷烟性质。(6)核价情况,由省级烟草专卖部门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认定,用以证明该案涉案金额。(7)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业务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其是否持有零售许可证、违法购进卷烟的渠道、违法购进卷烟的时间和数量、进货总额、案发前是否已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曾受过处罚等。

(二)刑衔接机制畅通,形成案件侦破合力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烟草局严格按照涉刑案件移送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提供涉烟相关法律规定,在行刑衔接、案件查处等过程中紧密协作,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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